黃許職業中專學校學分制德育學分制度
黃許職業中專學校學分制
德育學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引導學生講道德、講文明、講紀律、學會學習、學會生活、學會關心、學會負責,使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系統化、規范化,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結合學校實施學分制管理和德育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德育,指對學生道德品質、行為表現、團隊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德育評分主要針對學生在校期間在學習、生活、交友、參加集體活動、守法等各方面所表現出來的操守和品行進行評定。
第二章 德育學分
第三條 德育學分是對學生生活、學習和道德等方面的行為或表現的一種量化評價,德育學分反映那些不能被一般意義上的學分概念所涵蓋的素質方面的要求
第四條 學生自入學注冊起至畢業離校止,每學期由各班主任在學校學生處指導下對每位學生的德育成績評定一次。德育成績基本為80分,德育成績按比例折合成德育學分,每學期德育學分最高為30分,最低為0分。每次德育評定成績記入學生個人檔案。具體折合辦法見下表:
| 德育成績 | 德育測評等級 | 德育學分 |
| 90分以上 | 優 | 30 |
| 70分~89分 | 良 | 25 |
| 60分~69分 | 合格 | 20(基本學分) |
| 50分~59分 | 不合格 | 15 |
| 40分~49分 | 不合格 | 10 |
| 30分~39分 | 不合格 | 5 |
| 30分以下(不含30分) | 不合格 | 無學分 |
第五條 學生畢業的德育學分總數≥20分×實際修讀學期數。修滿三年基本學制的德育總學分應≥120分,否則不予畢業。畢業德育學分標準按學生參加課程學習或計算學業學分的實際修讀學期數核定,不滿一學期的按一學期計算。
學生在校外實習或參加其它社會實踐活動期間,其德育考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者不給德育學分。該德育學分的認定,在學生處指導下,由招生就業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德育學分是學生畢業、推薦就業和對學生進行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德育學分不合格者,不予推薦就業、表彰和獎勵,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實行準入制度的活動。德育學分有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不合格者,不安排校外上崗實習。
第七條 德育學分不合格者,必須在彈性學制時限內補修。補修期間,學生仍須按要求到校注冊,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培訓,每月向學校上交一次本人學習、生活和工作等方面情況的有關證明材料,接受學校、社會和企業的考核。
第八條 德育學分實行動態管理。作為最后的懲罰措施,對于嚴重違紀、影響極壞的,除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外,經校長辦批準,可從學生已取得的德育總學分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德育學分??鄯謽藴蕿?警告處分扣2分,嚴重警告扣3分,記過處分扣5分,留校察看扣8分.扣除學生的德育學分需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第三章 德育成績
第九條 評分辦法
對學生的操行品德的評定實行量化,統一由班主任根據各方面提供的材料負責評定。各班班主任根據學校制定的學生操行量化評分標準對所帶班級的學生負責具體考核,每周考核一次,在周四將周考核中需加、減分學生的學號、姓名、加減分原因及分值在班級審查統計。班主任每月向專業部、通報一次,由專業部匯總后報學生處。同時,為加強對學生工作的齊抓共管,學校教職員工在工作中可根據學生的表現和德育評分中的有關規定對學生的行為提出加減分的建議,經過專業部審核,可給予適當的加分或扣分.學生操行評分按期評定,每期末,按下列標準折合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
良好:70—89分
及格:60—79
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條 評分標準
按照學籍管理細則之規定,學生德育考核的容包括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組織紀律,以及學習和參與社會實踐的表現等。為便于量化評分,實行基礎分加減獎罰分的辦法評定?;A分定為80分,加減分的標準如下:
1、加分標準
(1)積極參加校的各種競賽活動(包括文娛、體育、智力、文明班級、文明寢室、清潔衛生等競賽活動),團體獲獎者,相關人員(未參加的除外,以下相同)各加1—5分,個人獲獎者加2—6分;參加省、市、區競賽活動者獲獎者,酌情加4—8分。
(2)每月班級常規考核獲學校文明班級,相關人員各加1—3分。
(3)做好人好事,經專業部審查同意,加1—3分,特別突出者,經學生處批準加3—5分。
(4)關心集體、熱愛集體,積極向老師或學校提好建議者加1—3分;樂于助人,關心、幫助他人者加1—3分,此項加分,需經專業部同意。
(5)努力學習,期末各科成績及格者,加5分,單科成績95分以上者加3分,各科平均成績達到80分以上者加8分。凡享受幾項加分者,只最高一項的分。
(6)團委、學生會干部及工作人員,工作成績突出者,期末由專業部提議,學生處批準,可加2—5分。
(7)班集體獲校級優秀團支部、優秀班級等,相關人員各加3—5分
(8)全期無曠課、遲到、早退、病事假者,加10分。
(9)堅持原則,申張正義,抵制歪風邪氣,揭露不良現象,與壞人壞事堅決斗爭者,加5—10分。
(10)班主任每期末在本班班內工作及表現突出者,可建議加1—10分,但加分人數控制在班總人數的10%以內。
2、減分標準
(1)有反黨、反社會主義、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者,扣10—20分。
(2)有違反課堂紀律、集會紀律、考試紀律、就餐紀律、門衛制度、不按規定佩帶胸牌等行為之一者,發現一次扣1—5分。
(3)不尊敬師長,辱罵教職工者,扣5分,打教職工者扣10分。
(4)打掃衛生不合格者,每次扣2分;無故不打掃衛生者每次扣3分;亂倒飯菜和污水、亂扔果皮紙屑、隨地吐痰、亂寫亂畫、污穢墻壁、隨地大小便者,扣2分。
(5)不講文明語言,說污言穢語甚至辱罵同學者,發現一次扣2分。作偽證、包庇他人錯誤者,扣3分。
(6)遲到、早退每次扣1分,無故曠課者,每節扣2分.
(7)參與打架或糾集校處人員進肇事,以及參與偷盜、賭博者,視情節扣5—20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而未構成刑事條件者,扣10—30分.
(8)違反就寢紀律不按時就寢者,發現一次扣2分,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發現次扣2—5分。
(9)傳抄、傳閱反動、淫穢書刊及音像制品者,扣5—20分,并沒收銷毀書刊及制品。
(10)吸煙酗酒者發現一次扣3分。
(11)隨意撕毀、涂擦學校張貼物、通知等,發現一次扣5分;攀折花草、破壞綠化,以及有意損壞公物者,扣5分并照價賠償。
(12)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學生干部,或在班內長期表現不好學生,班主任可在期未建議扣5—15分。
(13)其它違紀事件,可視其情節給予一定扣分.
(14)各種違規違紀事件,除按情節給予相應的扣分以外,視其情節還可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5日開始執行。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