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學習民辦教育促進法 促進集團形成全面依法治校新局面
——深入學習貫徹落實2015年集團中高層干部學習會議精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在教育領域最核心、最本質的要求就是依法治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揭示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是對“發展離不開法治”這一論斷的深刻總結。在新的時期,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既是進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的客觀需要,也是增強學校核心競爭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必然選擇。
2014年以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了多項文件、通知,對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做出多項重要部署,為集團各學校深化法治建設、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進一步明確了前進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集團董事會歷來重視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工作,堅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指導集團和各學校的制度建設。集團“五五”期間,累計先后出臺十多項制度文件,規范各學校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結構。蘇華董事長代表董事會每年所做的工作報告中,均把依法治理、遵守法治放在重要的位置進行強調。在2015年集團中高層干部學習會上,“依法”、“法治”更成為關鍵詞,在報告中出現多達11次,并提出了堅持依法辦學,加快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增強董事會“決策、督導、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干部依法辦學、依法履職的意識和能力的總體要求。
當前,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已進入深水區,矛盾和風險并存、機遇和挑戰同在。集團“六五”期間,我們面臨著更加繁重的發展任務:要實施集團董事會提出的全教育鏈、國際化、品牌化三大戰略;要建成具有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現代教育集團。
爬坡上坎、創新跨越,靠什么沖破阻礙?涉激流、行險灘,靠什么穩健發展?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堅持用法治為改革護航,教育改革就會事半功倍。具體到集團學校管理上,也須以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要以建設現代學校制度為目標,形成學校依法辦學,教師依法執教,學生依法維權的局面;還要以健全權利保障為著力點,不斷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學校改革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用堅持依法辦學防范改革風險,才能確保改革有序進行??v觀近年來省內外發生的安全責任糾紛、師德失范等問題,無一不是因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精神缺失,如果學校都切實做到了依法辦學、依法治校,那么這些問題都很難形成,也很難對學校和師生的切身利益造成損害。
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關鍵在于董事會和各學校要認真落實,重點學習和貫徹落實好以《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為重點的一系列國家法律法規,同時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教育教學、安全工作等方面各項規定和文件通知。
集團董事會要充分發揮“決策、督導、服務”職能,加強學校的制度、規劃建設,加強經費、編制管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學校董事會的職權范圍:(一)聘任和解聘校長;(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還明確了法定代表人、校長的產生辦法: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各學校校級領導和中層干部要不斷提高執行力,確保董事會各項決策落到實處,確保教育教學工作順暢進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校長的職權,主要是執行董事會決策、做好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一)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學校教師要堅持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指出: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要推動廣大教師把依法執教和以德施教相統一,切實維護教師職業尊嚴,不觸碰師德“紅線”,做學生敬仰愛戴的品行之師、學問之師。
推進依法治校,關鍵在于理順決策機制、完善執行機制,加強決策的監督和管理。通過觀察國內外一些辦得好的民辦學校,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條規律:學校的舉辦者重點抓好了包括校級班子考核和任免、教職工結構和總量控制、財務開支總量和風險管控、發展戰略研究和制定幾個方面,而包括校長在內的管理層則把執行學校制度和規定作為工作方針,并潛心于研究教學管理、爭取教育優惠政策、積極推行育人模式創新和改革等方面,學校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都十分明顯。而一些辦得不好的民辦學校,其主要原因在于沒有理順管理和執行的關系,一些學校管理者用人“自己定”、開支“不關心”、決策“一言堂”,這既違背了民主和法治精神,又破壞了學校的制度和公平的秩序。這種現象存在的背后,是科學民主決策和監督機制的缺失。對權力的限制以及對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是依法治校的根本。在民辦教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背景下,應進一步健全科學決策機制,依法明確學校內部不同事務的決策權,根據事務性質和層次,明確師生參與、專家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程度和范圍,同時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鼓勵師生監督、促進家長參與管理,實現權力陽光運行。
郝中強



